本报讯 因为挪用公款3690余万元,侵占245余万元,24日,贺冬玉被福州马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20万元。据悉,案发时,贺冬玉是当时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涉嫌挪用公款者。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时任原福州市城市合作银行马江支行负责人的贺冬玉,向福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申请拆借资金7000万元并获批准。随后,贺冬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和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买卖股票提供贷款的明确规定,擅自决定将其中的3690余万元拆借资金挪用给4家私有公司使用及其所在支行自购股票。同年,九十月间,该笔挪用款才由各使用单位陆续归还。
1997年6月至9月,贺冬玉还擅自指使员工从其他单位在该行的账户中转出938余万元,从中侵占170余万元。10月,贺冬玉畏罪潜逃期间,又两次通过该行临时负责人李上玉,侵占75万元。
据悉,李上玉从1997年至1998年6月,共侵占122余万元。24日,他也同时被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5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追回贺冬玉和李上玉违法所得共250余万元,福州某公司从该行挪走的422万元也予以追回。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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