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潘巳申张新)台商戴先生看中上海市长乐路上一幢外销商品房,与房产商签订购买协议。不料两个月后,房产商将该房卖给他人,结果被戴先生告到市二中院。该院日前一审判决房产商违约,应双倍返还戴先生定金600 万元。
今年4月8日,戴先生与上海市建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建沁公司以6900 万元的价格向戴先生转让长乐路某号房屋一幢;戴须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定 金300 万元;如建沁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售与他人,或因该房屋内原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导致无法签署买卖合同,建沁公司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嗣后,戴先生按约支付定金300 万元。时隔一月,戴先生却收到建沁公司的信函,称由于承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无法与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为此要求终止协议。
但一个月后,建沁公司却将该房以7600 万元的价格卖给并无优先购买权的吕先生。
法院认为,建沁公司违背了双方原有协议,对此应适用定金罚则,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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