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1日电运气极佳的塘沽区彩民孔某购买了5注彩票,竟然注注都是一等奖,中奖总额1.7万余元。
但当孔某高高兴兴去领奖金时,却被告知他不能领走全额奖金,要扣除3400余元的“个人所得税”。于是围绕“个人所得
税”打了一场“讨税”官司。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一次性给付原告孔某人民币3449元。
2002年6月10日下午,塘沽区的孔某在塘沽用10块钱购买了5注天津风采福利彩票。 5注彩票选的都是一个
号,并且打在了同一张彩票纸上。当晚摇奖后,孔某惊喜地发现自己买的彩票号码中了一等奖,单注奖金为3449元,5注
便是1.7万余元。孔某持中奖彩票到天津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奖处去兑奖。然而,孔某却没能悉数领回奖金,因为领奖处按
个人偶然所得扣缴了孔某20%即3449元的个人所得税。但孔某认为,根据“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5/15)
天津市承销细则”的规定,单注奖金过万的中奖者才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而自己的单注奖金并没有过万,所以不应交税,于
是将福彩发行中心告上法庭。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称,对于“承销细则”的规定,他们认为是孔某的理解有
误,他确实已超过了上税的起线。
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天津市财政局对天津福彩中心的“承销细则”进行了确认。依据“承销细则”
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自行对中奖上税规定的解释与其“承销细则”的规定并不相符,应认定孔某所购买的彩票是5个单注
,因为每注奖金均未超过1万元,所以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己以“承销细则”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游戏
规则,所以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吴阿娟张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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