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消息 昨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福建某房地产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拖欠员工黄某工资一案作出裁决。裁决要求该公司应一次性补发黄某2001年11月至2002年8月的工资6210元,并支付4347元的经济补偿金。开庭是在该公司无故不到、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提交答辩状下照常进行的。
据申诉人黄某称,她于1996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月薪621元。2001年11月起,公司开 始拖欠她的工资。今年2月,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工资继续被拖欠。
记者了解到,尽管被诉人没有到庭,但根据有关条例,这场劳动争议案仍照常进行。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宋培义经审查后认为,黄某在被诉人公司工作,该公司应支付其劳动报酬。但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拖欠员工工资,特别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后仍继续拖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必须依法补发拖欠黄某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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