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助审员丁健受贿案在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宣判:被告人丁健因
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2.14万元予以没收。
据今天的检察日报报道,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在丁健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依靠环环相扣的间接证据锁定其吃“回扣”
的受贿事实:丁健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曾委托阜阳市颍泉 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评估。2000年至2001年
期间,该中心对丁健经办的7件执行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10次估价鉴定,共收取估价鉴定费8.5万元,丁健从中收取回
扣费2.14万元。2001年12月16日,丁健将此款全部退回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
庭审中,尽管丁健为自己进行无罪辩解,但检察机关还是以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丁健在我单位评估费中
提取办案经费情况说明”、该中心两位工作人员关于丁健收取回扣款的事实,以及去年12月16日丁健用某手机号联系退款
的经过证明和安徽省移动电话通话费用查询单等确凿的证据证实了丁健收取回扣2.14万元的事实。(范海游、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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