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道里区一居民拒交相关费用达两年之久,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据悉,此类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
市民陈静(化名)于1999年3月购买了位于道里区工程街某小区的商品房,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哈尔滨高科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前不久,陈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诉称,陈静从入住以来,以种种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达6000余元。要求法院判决陈给付 拖欠的费用及1.4万余元的滞纳金。
陈静辩称,自己不是不交费,而是物业管理质量差,两部电梯只有一部运行,且每月100元的收费太高。陈对通过此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陈表示同意支付物业费,但认为自己不应交滞纳金。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陈静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陈应偿还长期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陈静如认为物业公司收费过高,可通过合法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一审判决,陈静限期内给付所欠的物业费、电梯费共6000余元,并给付滞纳金3590.80元。(吴滨生 本报记者 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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