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闻网11月1日消息:拿回自己丢失的包,却要付“酬金”2000元,这合理吗?昨天上午,山西籍外来务工者陈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替花了一大笔钱才拿回失物的朋友抱不平。
据陈先生讲述,10月29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和几位朋友去市区马鞍池东路的康乐自选超市购物,一位朋友不慎将拎包忘在该超市摆放在门外的冰柜上,里面有4800余元现金和 重要证件。第二天早上失主发现丢包后,立即赶到超市寻找,老板和一名女顾客承认包被他们捡到,说可以归还,但包里的钱必须留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失主最后付了2000元“酬金”,总算拿回了失物。
陈先生知道此事后,十分不平,拉着这位朋友去超市要讨回“酬金”。但经过两次交涉,目前超市老板仅口头答应归还1000元。
记者随后找到该超市进行了解。据老板讲,当时这个拎包是一名女顾客发现的,当晚放在超市保管。第二天,这名女顾客早早守在超市门口,失主一来就开始“讨价还价”。老板说,女顾客确实说过“包还给你,钱要留下”,不过应该只是句玩笑,整个过程失主看上去“很情愿”。老板称自己在旁边一直没说话,但后来女顾客拿到“酬金”后,说“见者有份”,就分给他1000元钱。“现在失主反悔,想把钱讨回去,那我的1000元还他算了。不过我分到钱后,请客都请了1000多块钱,这么多钱都白白倒贴了。”老板心有不甘地说。至于拿了另外1000元钱的女顾客,老板说不认识,只有失主自己去找了。
陈先生说,丢包失而复得,赠送一些谢礼未尝不可,当时失主也曾提出请一顿酒席以示感谢,但捡包者执意要拿到多少钱才能归还,就有要挟强索之嫌了。陈先生表示,既然包是遗忘在超市,且超市也已发现并将包暂时保管,那么超市就有责任将包完璧归赵。
失主称还将继续向这家超市追讨被迫付出的“酬金”。
本报记者林炜 相关链接 我国民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九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付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温州日报 记者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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