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晚报消息(常君 见习记者 李启睿 记者 王晓楠)近日,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为“植物人”的离婚案件。
据介绍,刘某在一建筑工程公司打工时,从13米高的楼梯上掉下摔成“植物人”,用工单位赔偿刘某14万元钱。不久,刘妻以同刘母无法相处、不能共同照顾刘某为由提出离婚,并提出要从刘某的赔偿款中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费3万元或每月给付200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关于刘某妻子提出支付子女抚育费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认定赔偿款为刘某个人财产,没有支持刘妻的诉讼请求。因刘某的工龄款已由其妻领取,法院审理认定该款为刘某个人财产,故判决其妻返还刘某工龄款8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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