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张晓杰 王京涛 通讯员 何宁】 两被告人闯入手机店后,一人持仿真手枪和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一人则趁机抢劫了8000元现金及21部手机。日前,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宁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其中一被告人判刑1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另一被告人判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蔡某携带塑料仿真手枪、水果刀、汽油等作案工具,由汉沽 区乘出租车来到宁河县芦台镇。二被告人以购买手机为借口进入一家手机店,在店内没有其他顾客时,王某突将水果刀架在手机店负责人吴某脖子上,并用仿真手枪顶在其面部,而一旁的蔡某则趁机抢走8000元现金、21部各种品牌的手机等。
抢劫后,被告人蔡某又将汽油浇在吴某身上,吴某当即与蔡某展开搏斗。吴某在搏斗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当天逃走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目无国法,置法律于不顾,在光天化日下,公然以暴力相威胁,合伙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蔡某自1992年至今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本应从中汲取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却执迷不悟,继续作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有法定从重情节。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刚满14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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