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伟因不服五华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将五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这起行政官司经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获得改判。日前,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五华分局对王伟予以治安拘留15天变更为拘留2天,暂扣王伟的移动电话、身份证的行为违法,限收到本判决10天内返还给王伟。
马某与王伟有经济纠纷,双方曾发生过争吵,2000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马找到王伟 在校读书的儿子王某,并打了他一巴掌。王伟知晓后遂邀约徐某等人对马某进行报复殴打。之后,五华分局下属土桥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受伤的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口头传唤相关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马某伤势不明的情况下,五华分局对王伟予以留置盘问和延长留置盘问。因马某的伤情一时不能确定,五华分局又对王伟予以拘传。王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时间共计60小时。后来,马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0年10月23日,五华分局对王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伟治安拘留15天。王伟不服,依法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同年12月21日,市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五华分局的处罚决定。
2001年5月22日,王伟将五华分局告到法院,他认为五华分局认定其“参与并指使徐某等人”殴打马某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60小时为非法行为;撤销被告对原告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扣押的手机、身份证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五华分局认为:王伟参与并指使他人殴打马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对王伟限制人身自由60小时,属合法行为。扣押王伟的手机和身份证是为了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且只是暂扣,王可以随时领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华分局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王伟采取留置、延长留置和拘传强制措施程序和内容均无违法性,于是驳回王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王伟在发现马某有不当行为后,不是采用合法正当的方法解决其与马某的纠纷,而是邀约他人对马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五华分局对王伟进行留置盘问和予以治安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在认定事实时忽略了与该治安案件紧密联系的马某在案发前曾对王伟之子实施不当行为的事实,忽略了案发原因及被害人马某存在的过错,对王伟予以治安案件最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显失公正。五华分局暂扣王伟的移动电话及身份证等物品,至今仍未返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该行为违法。遂作出前面的判决。(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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