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认为名小吃“扁食嫂”商标所有权受到侵害,厦门人称“扁食嫂”的邱素华,把女儿开的“扁食嫂”独资企业及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年愈七旬的邱素华自上世纪40年代起,主营扁食,厦门人称“扁食嫂”。上世纪80年代,她领取了名为“厦门市开元区扁食嫂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0年代以个体小 吃店名义申请“扁食嫂”图形及文字商标,2000年,国家商标局核准了商标申请。她经营的扁食汤被命名为“中华名小吃”,去年国家内贸部还授予“扁食嫂”个体小吃店“中华老字号”称号。
邱素华向法院诉称,去年4月18日,女儿黄宝珠瞒着自己,以邱素华的名义向开元区工商分局申请个体小吃店歇业,同日申请设立了以黄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厦门市开元区扁食嫂小吃店”。几天后,开元工商分局批准申请。
之后,黄宝珠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厦门扁食嫂餐饮发展公司”。去年7月5日,独资小吃店将“扁食嫂”商标转让给了餐饮公司,同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该转让申请。
邱素华认为,“扁食嫂”商标的注册人是个体小吃店,她是小吃店的投资人、业主,所以她才是“扁食嫂”商标所有权人,独资小吃店转让“扁食嫂”商标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扁食嫂”独资店和“扁食嫂”餐饮公司之间的转让商标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她是商标所有权人。
被告独资小吃店辩称,“扁食嫂”商标是黄宝珠经营期间设想并付诸实施的,黄宝珠是所有权人;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原告首先要确认系商标所有权人,才有权提出两被告间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小吃店“扁食嫂”享有商标所有权,而独资小吃店“扁食嫂”是与其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独资店并未与个体店依法办理“扁食嫂”商标的转让手续,独资店不享有商标所有权,也就无权将“扁食嫂”转让给他人,故判决两被告之间转让“扁食嫂”商标行为无效。同时基于“扁食嫂”商标归谁所有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驳回了邱素华要求确认她是“扁食嫂”所有权人的主张。
另外,邱素华认为开元工商分局刚办理个体店歇业,又批准设立一家名称、地址相同的独资企业是违法的,已将其告上法院。(本报记者兰文/通讯员/曾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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