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童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和另外一个女子同居。童女士认为丈夫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将其告上法庭申请离婚,并提出10万元的损害赔偿。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庭审采纳了公安机关对童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证明其丈夫有过错,并判令他支付童女士3.5万元的损害赔偿。丈夫在外包“二奶”现年37岁的童女士家住福田区沙嘴路某花园,童女士指丈夫婚后好吃懒做,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1995年2月,童女士生下了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丈夫干脆对孩子不 闻不问,并且在1999年初拿走家里的全部存款和股票,此后就很少露面。其后,童女士从别人那里听说丈夫在皇岗村附近露过面,于是找到了当地派出所请求帮助,2001年年底,童女士的丈夫李某和与其同居的女子刘某被带到深圳市公安局皇岗派出所问话。在问话笔录中,刘某承认被告李某是她的男朋友,并承认两人有性关系,而且知道李某有妻子。申请离婚索要10万损害赔偿
2002年4月,童女士将不知所踪的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她和丈夫离婚,并提出了要求1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婚生女儿由自己来抚养,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18周岁为止,一次性支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婚后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童女士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以允许。要求损害赔偿“理由正当”
一审法院考虑到现在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支持了童女士要求抚养小孩,以及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最后裁定:婚生小孩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从2002年4月起一直到小孩满18周岁止,共计应支付人民币13.2万元,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庭审时,法庭采纳了深圳市公安局皇岗派出所对其丈夫李某和同居者刘某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认为“被告婚后与他人同居,导致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从而认定李某在两人离婚时是“过错方”,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支持了童女士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童某3.5万元的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位于福田区某花园的一套核准登记价为43万元的商品房,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处理,房产归原告童女士所有,由童补给李房产折值款17万元;三项抵消后,原告再支付给被告5000多元结案。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