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南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更改遗嘱而引发的婚后财产纠纷。
2000年5月,年过5旬的潘老太,经人介绍到南岗区居民杨某家当保姆。当年11月,年过8旬的雇主杨某与潘老太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杨某随后订立遗嘱:自己40余平方米的私产房由潘老太居住。但婚后杨某因年迈体弱,多次住进医院,与潘某感情一般。2001年8月,杨某重新订立遗嘱:变更该房产由其女儿全部继承。2001年10月,杨某再次因脑梗塞导 致偏瘫住进医院,随后杨某要求与潘某离婚。
在法庭上杨某说:婚后,潘用欺骗手段让他订立遗嘱,将自己的私产房让潘继承。鉴于潘与他结婚另有所图,所以他撤销了该遗嘱。随后他突发脑梗塞,潘不及时为他治疗,导致他半身偏瘫,潘又将他丢在医院不辞而别。所以,他起诉要求与潘离婚。
潘老太则辩解:自己在杨家做保姆20天后离开,杨先后6次到她住处,说她人好,能很好侍奉自己并要求与其结婚。婚后,杨某8次住院,都是自己一人照料,因劳累过度,自己心脏病复发,所以才回家治疗。她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财产,并要求杨某另外给付生活补贴6000元。
法院认为:因杨某两次订立和修改遗嘱,均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合法有效,房产理应归杨支配。潘某要求给付生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一审判决:杨某与潘某离婚。杨某的房产归自己所有。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奕锋 本报记者 李洋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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