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干部、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之所以被誉为“包拯再世,镜明水清”的“冯青天”,是因为他在司法领域跟腐败硬碰硬了十几年,为最底层的老百姓伸冤昭雪,抱打不平,勇于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鼓与呼。
不仅仅因为“像冯代表这样的拿出自己休息时间去倾听百姓呼声,了解百姓疾苦的政 府官员大少了”,像他那样的人大代表也并不多见。冯有为是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而被群众自发和人大代表联名推选出来的省市人大代表,他把自己的全部身心都投入到人民代表的工作中去,甚至作为“沈阳有名的‘光荣的孤立’者”也赤诚不改。为了回报直选他的人民,执著地履行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担,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己任,可谓百折不挠,尽心竭力。
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全和规范,仅靠一个“冯青天”是远远不够的。不说冯有为超负荷运转,积劳成疾,不得不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不说冯有为每帮助一个人都得罪不少人,这些人忌恨他威胁他,单说以一人之力与司法腐败抗争,结果往往是徒劳低效的。
用冯有为的话说:“心里经常堵得慌,有许多事情我尽了最大力气,可是办起来太难了。”比如说,辽西那位被冒名顶替的孩子虽然上了大学,可相关责任人却没得到惩处;那名抢劫耿岩的歹徒至今还没得到法办,那个漂亮上进的女教师几乎被那个恶警察毁了,可那人最终只被判了一年刑;还有一个案子的二审,至今已经6年,案情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冯有为有句话说得最彻底,“我觉得老百姓把希望寄托在我一个人身上,寄托在一个人大代表身上,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我们必须建构起完备有效的司法机制。这种机制保证司法执法者必须是遵法敬法的表率,违法者一旦越轨就会得到及时的制裁;这种机制不能保证不发生冤假错案,但要能够保证它能得到及时的查究昭雪,有关责任人会得到应有的处罚,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这种机制应该是高效廉洁的,容不得一点儿肮脏和腐败;对于老百姓的司法救助则是成本低廉的,决不容许一拖数年,迟到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这样的法治,不会因为人大代表“人亡政息”而朝令夕改,而要建立这样的法治社会,确实不是一个人大代表甚至一群人大代表可以勉力可为的。
何况冯有为也“不希望做包公,也不愿专做一个为人伸张正义、抱打不平的好汉”。善良的老冯只是寄希望于咱们的政府工作人员,咱们的司法执法工作者,学会善待老百姓,懂得是老百姓养活了他。
当然,这最终还是要靠制度建设,用制度保证政府机关从替百姓办事转变成为你服务,依法办事,按章理事,廉洁高效。我们应该让冯有为的愿望满足,更应该让老百姓公正公平的期待得到实现。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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