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 雯昨天早上9时,西安市首例姓名侵权案终于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出行政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绪新要求文艺路派出所对其姓名进行变更,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最终以被告文艺路派出所胜诉而告结。
本报曾在9月7日以《西安一男子为正名状告派出所,17年讨要姓名权》为题报道过此案,原告西安市民“李志国”,曾用名为“李绪新”,15岁时,他在文艺路派出所的老户口 卡上登记为“李志国”,从此,这个名字一直被用于自己的工作生活中,但是到了1985年西安市换发新户口本并开始使用居民身份证时,他的曾用名“李绪新”却成了户口本的正式名字。为此“李志国”认为这给他的生活和工作严重带来了不便。为此,“李志国”要求文艺路派出所将他的名字改过来。但是文艺路派出所因其手续不全未给予解决。今年8月,他正式提起行政诉讼,并认为文艺路派出所侵犯他的姓名权长达17年之久,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恢复他“李志国”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昨天,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姓名更正登记时,未提交本人单位证明,被告拒绝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件》的规定。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绪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0元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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