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管亚东)宠物伤人,主人要不要负责?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宠物伤人案,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民事侵权案件,由于饲养人疏于管理致使所养动物咬伤他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判令宠物狗的主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500元。原告:被咬伤后工作生活受影响张女士家住罗湖区太安路,2002年5月26日晚上8点多,她从金泰茗苑路过时,正好遇到陈女士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在溜达。陈女士的狗突然扑向张女士,并把她咬伤。据张女士说,她受伤后,即向被告陈女士提出赔偿, 而陈女士只支付了狂犬疫苗接种费158元,其它费用便拒绝赔偿。经过此次事件后,张女士说她“经常心存疑虑,饭吃不好,觉睡不香,夜里经常做恶梦”,给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为此,她一纸诉状将咬伤她的狗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陈女士赔偿她医疗费207元、误工费1500元(按照每天50元)、律师费2000元,并要求“如一旦发生其他损害后果则由被告负全责”。被告:愿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被告陈女士辩称,事发当晚,她立即送原告到深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治疗,但该站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好在第二天上午送原告到该站治疗,为此支付了狂犬疫苗接种费158元。之后原告再没有找她商量赔偿事宜。陈女士承认事件的责任在她,她愿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而对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被告疏于管理应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理应尽到管理的义务。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路过时被被告的狗咬伤。原告本人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计算,鉴于原告并未提供月工资收入的证据,参照《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国有其他同行业年平均收入为11724元,6个工作日的误工费280元。对于律师费的赔偿要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最后,法院判定被告陈女士赔偿原告医疗费202元,误工费28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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