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6日电 一种异乎寻常的取证方法,一个不光彩、却能查明真相的行动,一片存在于现行法律下的灰色空
间。
在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把跟踪盯梢作为手段之一。
婚外情,似乎是这种手段针对最多的对象。
跟踪“幽会”300分钟
前不久,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烫手的任务———当事人要求对她的丈夫实施跟踪,捕捉到他和“情人”幽会
的现场证据。
当事人薛女士和丈夫王凯结婚已逾8年,有一个5岁的女儿。王凯是外企部门主管,收入丰厚。从今年开始,薛女士
发现丈夫时常“神出鬼没”,遂起疑心。不久,她的猜疑被证实,丈夫果然有了外遇。薛女士怒火中烧,意欲离婚,但她需要
证据。
一天,薛女士得到“情报”:第二天王凯要“出差”———王凯已经在W酒店订好了房间与“第三者”幽会。她马上
通知了律师。
两路人马分头行动
跟踪王凯的任务,律师事务所委托给一家武术培训学校。当晚,学校的几名教练便来到W酒店,勘察地形。酒店共有
30层,唯一的餐厅在顶楼,电梯有6部,有3个入口可以到大堂……根据这些情况,他们制订了细致的方案。
第二天,两组人马分头行动。一组5人,埋伏在酒店,3个入口各留1名“看守”,1人守候在大堂,还有一个在顶
楼餐厅等候。另一组有两个人,分两辆车,一前一后尾随王凯。
“跟车组”早上8点半就等在了王凯的办公楼前。2人分别包了一辆出租车,一辆守在办公楼停车场,另一辆停在外
面马路上。为防王凯猜疑,两部车约定,待王凯的车出了办公楼,两部车便朝不同方向行驶,和王凯同方向的车通报位置,另
一辆车兜一个圈子再跟过来。
直到11点半,王凯才走出办公楼,身边却还有一位男士。他俩上了一辆黑色的奥迪,向浦东开去。在陆家嘴的一栋
办公楼里停留了45分钟,两人又开车回到公司。两辆跟踪车兜了个大圈子,回到原地,只好继续等待。
15分钟后,王凯又出现了。这回,只他一个人。真正的行动似乎要开始了,跟车组打起精神,密切注意王凯的方向
。黑色奥迪重新启动了,一辆出租车紧随其后,另一辆隔开三四辆车,对王凯进行跟踪。
目标进入埋伏圈
为避免打草惊蛇,两辆车经常“交叉换位”———前面一辆车总是跟一段,停一停,换辆出租车继续跟。前车停留的
时候,后车马上超车跟上,再用手机向同伴通报最新位置。
不出所料,王凯朝W酒店的方向驶去。已经非常接近目的地了,但王凯“三过其门而不入”,绕了三个大圈子,最后
才把车驶进W酒店的停车场。跟车组悄悄地跟在后面,一辆都没被甩,顺利完成任务。
王凯踏入了“守店组”的“埋伏圈”。他一进大堂,就被一直坐在大堂沙发上的守店组成员A认出。这时,守在入口
处的3名成员都已接到信息,“退守”至大堂,准备下一轮行动。
王凯似乎颇为警觉,没有急于办住店手续,他先在大堂里环视一周,然后趁其他四五名住客同时到柜台办手续的时候
,挤到他们中间。但他领的钥匙牌上的房号还是被眼尖的盯梢人员看到了。
成员B跟着王凯进了电梯。在确认了王凯的房间后,他便一溜烟下了楼,向在顶楼餐厅苦苦等候的成员C发出信息,
让他留神,王凯可能马上来吃饭。
打手机前先按铃
成员C打餐厅开门起,就一直呆在那儿。他选择了一个靠窗的、能把整个餐厅收进视野的座位。
服务生不停地问C,需要点些什么吃的。C只点了一杯饮料,不厌其烦地“解释”说,他在等一个朋友,并佯装打手
机和“朋友”联系。两个多小时过去了,直到下午1点多,王凯和一个女子终于出现了。
凑巧的是,他俩就在C旁边的一个餐桌坐下了,王凯还盯着C打量了好几秒钟,C故作镇静,旁若无人。
王凯一口气点了10几个菜、3瓶啤酒。看这架势,要吃一阵子。肚皮早就开始唱戏的C,赶忙点了一份套餐,向神
色有异的服务生说“朋友有急事,赶不过来了”。
45分钟后,王凯起身结账。C掏出手机,故意按响钤声,像是在接电话,其实却是打电话给楼下的同伴:“唔,到
了到了,快了快了……”用“暗语”传达信息。
此时,接到通知的王凯妻子薛女士已经等在了大堂。15分钟后,她在两个人的陪同下,来到王凯所在的房门前……
(文中姓名为化名)
跟踪有法律依据吗?
谁最可能被跟踪?
跟踪盯梢,是一种极端的调查取证手段,哪些当事人最可能采用这样的手段呢?
毫无疑问,这种取证方式在离婚和重婚诉讼中出现最多,婚外情,是最可能被跟踪的对象。很多当事人怀疑自己的另
一半有外遇,却无从证实,于是请律师或有关人员出马,帮他(她)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也有助于他
(她)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婚案中,类似的证据更显重要。在记者所采访过的一个案例中,一位身居海外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收集妻子重婚行
为的证据。律师冒着风险,混进当事人妻子和另一个男人为他俩的小孩所举行的满月喜筵中,通过拍照等方式,采集到有力的
证据。重婚指控终获法律支持。
此外,在民间债务纠纷中,类似的取证行动,也经常被用于寻找债务人的过程中。
跟踪盯梢有法律限制
跟踪盯梢这种特殊的取证方式究竟合法吗?记者从法律界人士那里了解到了有关的法律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包括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以及其他专用间
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1993年公安部有关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
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存在法律盲区
跟踪盯梢的取证方式在民事纠纷调查中频频出现,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不该单方面地去批判,而是应该正视
它,分析它的存因。上海市正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原因一: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于是,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
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原因二:法律保护隐私权,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
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
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
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原因三:法律对“私家侦探”的定义不明确。
公安部在多年前就有禁止设立私人侦探所的规定。不过限制的范围比较窄,存在着较大的灰色空间。大多数情况下,
以朋友的身份,或者由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获得一定的酬劳,似乎并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
原因四:只要取证过程合法,法律对形式还是宽容的。
现行法律不禁止上文涉及的那些取证活动,现行法律同时也对这些取证活动所针对的对象,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首先
,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宪法》及《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其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
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向审判机构提交,使用不当造成侵害隐私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
/郑翌来源:申江服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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