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7日电昨天,“纱布遗留胸腔30年”一案终于出现实质性进展: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
此案。
据沈阳日报报道,事情要追述到1969年3月11日,市民郭连魁被沈阳一家医院诊断为“左上纵膈肿瘤”。19
72年8月2日,该医院医生为郭连魁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出院后,郭连魁一直感觉身体不舒服,呼吸困难、四肢无力,上
楼都得歇两气儿,冬天更加哮喘不已 。在家里,郭连魁妻子包揽了全部家务;在单位,郭连魁是出名的“老病号”,领导特批
他免于参加任何体力劳动。直到今年3月15日,沈阳军区总医院医生为他进行“左肺下叶占位病变”手术时,才发现了折磨
郭连魁30年的罪魁祸首:一块长约10厘米、宽8厘米、厚6厘米的纱布,在郭连魁的左胸腔中“安营扎寨”。
如今已经51岁的郭连魁,委托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准备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6月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受
理了“纱布案”。历经5个月后,“纱布案”终于11月6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8时45分,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纱布案”。原告方就“纱布遗留胸腔30年”医疗事故
侵权一案,向法庭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
8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从构成损害的4个要件来看:本案有纱布遗留胸腔内的损害事实发生;有被告为
原告实施了“左上纵膈肿瘤”切除手术事实发生;纱布遗留原告胸腔长达30年的医疗事故侵害,与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之间
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即纱布遗留原告胸腔内,是因实施手术造成的;原告胸腔遗留纱布30年,是被告主观上的过错。所以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应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方当庭举证了原告1972年的原始病历、今年二次手术的病历、纱布实物、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庭当庭确
认上述证据有效。
被告方认为,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但事情到现在已经30年了,医院已经查找不到原告当年的住院病历
,所以对原告方提出的事实,没有什么可答辩的。法定诉讼时效为20年,但本案已经长达30年,已经超过了法律时效。被
告方表示,被告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庭认定。
法庭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允许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下次开庭前,必须
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当天上午10时30分,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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