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时许,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实施以来的一件误诊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原告要向被告索取104.30589万元的赔偿!
她被医院判了“死刑”
原告钟群,现年52岁,是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中心小学教师。
事情起源于1992年9月18日,钟群到南宁某医院(下称A医院)门诊检查身体。21日下午,检验结果出来了,医生告诉她,活检诊断为双侧乳癌。
医生建议马上住院,越快越好。第二天钟群立即返回上林县筹借医疗费,并于9月24日赶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次日,医院对钟群进行化疗,10月6日上午,医院对钟群进行了双乳切除手术和双腋淋巴切除手术。随后,钟群在该医院接受了一个为期20天的化疗。由于当时该医院缺少设备,在住院了36天后,钟群于当年11月28日转到了另一家区级大医院(下称B医院)放疗科住院放疗。出院后,钟群不仅要面对高额的债务,还要面对死亡的突然降临,社会的偏见和经济的重压更是让她的精神几近崩溃。
本来一直正常的月经,也在化疗的第二个疗程过早地绝经了,她的女性特征几乎被扼杀了。
“死神”是否存在
钟群从B医院出院后,遵医嘱,她每隔半年就到该院复查一次。2000年8月3日,又一次复查完毕,给钟群复查的教授见钟群病后多年,身体仍然较好,就想研究她的病。2001年元月17日该院三位医学专家对她的病理切片共同检验,结果显示钟群患的是乳腺增生病,伴管内乳头状瘤病,也就是良性肿瘤,根本不必作乳房切除手术。
之后,为了慎重起见,钟群把切片送到北京肿瘤医院病理室和天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会诊,结果均和B医院的一样。2002年3月21日,钟群请一名律师前往A医院商讨赔偿事宜,要求院方赔偿乳房再生术、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共计176万余元。
4月24日,院方给了钟群一封“答复信”,信中承认了钟群是该院的就诊患者,但认为她当时的病症属于癌前病变,作乳腺切除手术是必要的,同一病理标本,在不同层次的医院,不同病理医生下的结论也有差异,对同一病理的认识往往不能一致,所以“在诊断上无原则错误,实施双侧乳房切除加腋窝淋巴清扫术是应该的,况且手术切除范围不大,对病人的身体未造成额外的损害,因此,不存在损害赔偿的任何理由”。
医院称自己没有过错
看到医院这样的答复,钟群异常愤怒。2002年5月14日,她向城北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被告A、B两医院给予医疗损害赔偿104.30589万元,其中包括双乳再造手术费、残疾补偿金、差旅费、精神赔偿费等13项。
庭审当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还是坚持“答复信”上的说法,即医院不存在任何赔偿的理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一直进行到晚上7时许,法院提出调解,原告方不同意,表示要把官司打到底。由于时间已晚,法庭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陈黎明 通讯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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