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夏先生在宝安某商场遭遇“高科技检测”,感到人格受辱,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这种“测试”实际上构成了搜身,判决商场向夏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据原告夏先生称,2002年1月2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他走出宝安区某平价市场大门时,商场的报警器突然响起来,商场的一名保安拦住他,要他回商场接受检查。而夏认为自己根 本没买东西,不需接受检查,因而和保安争执起来,最后在商场一位负责人的强令下,夏先生只好将随身物品掏出来以示清白。可谁知夏先生再次走出商场时,报警器又响起来。那位负责人责令他到商场防损部接受检查。
在防损部办公室,夏称一名保安用手提探测器在他身上来回检查。后来他打了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商场一位经理竟然要求民警脱去夏的衣裤检查,被民警制止。最后认定,可能是夏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上的磁条引起报警器狂响。
该案在庭审时,夏先生和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称,被告怀疑原告身上藏有商品,不准原告离开商场,并带其进入防损部,主观上有非法搜查和搜身的故意,被告用高科技的手提探测器对原告身体实施检查,客观上已构成非法搜身,已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给原告的个人声誉、社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原告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宝安某商场则辩称,发现可疑情况请顾客接受检查是深圳零售行业的“行业习惯”。
原告主张:“当发生纠纷时,最恰当的做法应当是及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被告认为,“发现‘嫌疑分子’就报警或者直接扭送派出所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实际的。”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进商场后未实际购物,离开时引响警报器。在此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仍带原告到其防损部查看,让原告再次掏出身上物品,用探测器在原告身上测试,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搜身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宝安某商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口头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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