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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法律宣判的脑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7日14:50 三联生活周刊

  记者◎李伟

  实习记者◎林涛

  “2000年罗马第是五届器官移植大会,教皇接见我们,说当时上帝都没有想到人可以救人,人可以互爱,生命共享——所以他支持脑死亡。”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
对记者说。《脑死亡法》的出现,意味着中国人有了法律意义的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障碍也将逐步移除。“生存还是死亡?”——对于这个古老的问题,法律的解释只是第一步

  搬开法律障碍

  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是我国著名器官移植专家,“我曾经给一个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做过手术,为此专门给他提过‘脑死亡’立法的事情,而他说现在等待立法的太多,只能先关注那些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重大领域”。11月1日管德林对记者回忆。然而令他欣慰的是,奔走呼号了二十余年的《脑死亡法》第三稿草案已经做出,颁布指日可待。“这是人类对死亡认识的重大进步,”管说。而在此前,心脏死亡是医疗的俗成标准。

  《脑死亡法》的另一位促成者陈忠华,是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接受采访时陈的心情更为复杂:“去年7月5日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发出通知,邀请东半球国家、地区会员参加2008年的第22届国际器官移植大会的主办权,大会规模为5000人、8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8月我们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竞标计划,但结果令人失望,最终申办未获成功。所有的反对意见都集中在合法化方面——无《脑死亡法》、无《器官移植法》、无《器官捐献法》和无《亲属或体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统称‘四无’状态。我们也明白,现在中国器官移植的瓶颈已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无法可循、无法可依。”

  从客观效果看,《脑死亡法》为器官移植扫清了障碍,“我们知道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来维持;心脏停止了,还有起搏器。但脑死亡了不可恢复,它是大脑脑干的客观死亡。心脏可以继续跳动,呼吸可以维持,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国内外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一个星期。”管德林告诉记者。管德林早年师从吴阶平院士,“80年代在杭州开会,吴院士发出倡议,如果发生脑死亡愿意献出器官,我们都在上面签字了。”

  定义死亡

  2000年以来,我国参照国际标准的脑死亡病人家属签字同意捐献的器官移植目前已有4例。“客观地说,这样做第一没有违法,因为我国还没有颁布死亡法,心脏死亡是一个社会及医疗的速成;第二,这样做并不符合规范,只是独立的意愿与家属的行为;第三,没有征得死者生前同意,有可能违背生命自主权原则。”陈忠华说,2000年以后卫生部联同中华医学会和中华器官学会,在杭州和武汉开了两次研讨会,达成了相当的原则和共识,直接推动了《脑死亡法》出台。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现代医学讲一个‘4-3-2’定律: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陈忠华认为,脑死亡首先是一个医学问题,“严格地说是一种科学判断,是一种建立在现代生物医学和社会学基础上,受法律法规保障的临床死亡判断。作为中国现代的职业医师而言,即便不能放弃医疗,也该知道病人在什么时候已经死亡。”

  而人命关天,决定死亡与否的法律的出台则必须异常审慎。陈忠华告诉记者,起草小组中并没有器官移植专家,大多是脑外科、脑内科、麻醉科、急救科的专家组成,“因为器官移植专家可能是这项法律的利益者,在执行上也将由卫生部发牌照的专家进行认定,而且是两位专家间隔12个小时。”管德林告诉记者,国外脑死亡法规定,在确定脑死亡的时候要注意人为因素,必须是一个神经科医生加上一个非器官移植医生,以避免器官移植的嫌疑。

  采访中所有的被采访者,都希望记者能向公众澄清植物人与脑死亡的区别;“其实这里涉及了一个最重要的法律命题,对于植物人,我们是把它当作人对待还是当作物对待?如何看待植物人的健康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阳平博士说。“非严格意义下的‘植物人’容易与‘脑死亡’相混淆,人们通常说的‘植物人’,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已经脑死亡,脑死亡不是或不再是‘植物人’,必须强调:1.植物状态不等于脑死亡;2.持续植物状态不等于或约等于脑死亡;3.永久性植物状态约等于或脑死亡;4.植物状态无论如何都是放弃治疗和捐献器官的绝对伦理禁区。”陈忠华说。管德林所在的泌尿科前辈谢桐教授,1995年因不明原因成了植物人,去年去世,活了5年。“关于植物人的寿命没有太具体的数据,植物人脑神经存在,可以吃东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没有自主呼吸就是脑死亡。”

  小概率事件与“赵平的故事”

  陈忠华建议《脑死亡法》应该推行双轨制,也就是心死和脑死的双重标准并存。“《脑死亡法》的直接适用面是很小的。”陈说,“最典型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位器官志愿捐献者死了,他曾经填过表,有律师和家属签字。他应该是受脑外伤,比如建筑工人从楼上坠落,但并不能当时就死,有时间送到医院保持心跳。然后要查病历,确认没有不符合器官捐献的病史后,请卫生部制定的专家组鉴定。当然至少是两名,也许这个城市没有,就要去外地请。一名专家判断后,还要等12个小时另一名专家再作判断,两次鉴定结果一致后才能宣告死亡;进行器官移植。算一算十几亿中国人中,也许只有几万是志愿者,而且还要涉及到那么多的条件。”这显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在和记者谈脑死亡法时,对一位叫赵平(化名)的病人印象极深,而赵平并不是志愿者。

  “严格来说,这不是一个脑死亡的案例。因为国家没有立法,当时既没有脑死亡标准,也没有进行检测。”王北京说,“赵平是教育部下属一个协会的干部,一开始身体很好,后来突然觉得浑身没劲,蹲下就起不来。当时他们单位的人有一个笑话,说单位发了两斤虾米他都提不动。他起初在邮电医院,诊断是运动神经元病。2000年,因为邮电医院没有设备,到我们医院来做核磁共振检查,想确认脑子和颈椎是否有问题。在接受检查过程当中,突然情况不好,发生抽搐,我们马上停止检查,送往急诊室,在送往途中,呼吸心跳就没有了。当时距离只有四五十米,转送速度也非常快,到了急诊室,马上进行抢救,人抢救过来了,但没有意识,一直靠呼吸机来维持呼吸。他能够睁眼,但对他说话他没有反应,你用手在他眼前晃动也没有反应,我们把他暂时判定为植物人,或者叫做植物人状态。在此后的两年里家属从不放弃,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抢救。这种病没有什么好的医疗方法,药物控制不了,比如说我们平时走路靠神经支配,神经断了就动不了,呼吸也需要肌肉的配合,一收缩它才能呼吸,他的运动神经元不起作用了,无法支配神经,所以呼吸肌没准什么时候就动不了。”王北京说,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徒劳地维持这样一个植物状态,成本极其昂贵,每天呼吸机加氧气是600元,这是最大的一部分,其他的包括基本护理费和诊疗费、床位费,冬天有暖气费,尿管、尿袋等费用相比就少一些。赵平没有咀嚼功能,只能进食营养液,维持正常的消耗。营养液很贵,每天用一次吸痰器是免费的,还有就是他长期占着呼吸机,过段时间坏了,医院要修理也不要他钱。赵平享受公费医疗,刚开始时交了一部分,但每天都积累巨额医疗费用,到今年1月一共欠医院36万元的医疗费。“在此期间他曾经付过一些,但每次都是一部分,比如欠了5万元,他只给2万元。我们每次都要催他,而治疗却是不能中断的。后来我们只给他开处方,他们自己去拿药,但呼吸又不能给你拔,一拔就死了。由于我们医院和赵平的单位同属于教育部,最后还是部里一位领导出面才把账抹平。后来赵平又得了结核病,国家有规定必须转到结核病院治,这才离开。”

  如果当时有《脑死亡法》这一家人的结局是否会不同?王北京也无法判断,“当时有家电视台还拍了个片子,歌颂夫妻间的爱情,非常感人,但我们也希望要理智地看待死亡”。在采访的最后,王说到了一串“怎么办”——“一个人消耗了大量的卫生资源,一个月的费用就要2万元。一个家庭一年收入到底能有多少?如果治病,谁来付钱?我们国家的福利医疗有限,广大农民的医疗都是自己负担,城镇职工每个人一年才几百元。过去是200元,一年的费用不够支付一天的——国家都负担不起,个人怎么办?以前说一口气在就不放弃,现在如何做家属工作?我们属于教育部,向赵平单位要钱,那边说教育部每年给我11万元办公费,而他这一年沉淀下来30万元,大额医疗费在哪个单位都是很挠头的事情,怎么解决?可以从别人身上匀过来,匀不了怎么办?怎么样才能利用好有限的卫生资源?”这又往往是法律所不能及的。-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

  第三稿

  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一,先决条件

  (一)昏迷原因明确

  (二)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诊断

  (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三)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

  以上三项必须全具备

  三,确认试验

  (一)脑电图平直

  (二)经颅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

  (三)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三项必须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

  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脑死亡法》器官移植的意义在最后一位

  ——专访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

  记者◎朱步冲

  记者:您刚才说中国的脑死亡立法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成文法,请问在世界上众多已经拥有脑死亡法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最值得我们借鉴?

  陈忠华: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脑死亡法,我们照搬过来都没有错,因为它们都打了很高的保险系数。我们只要做相应的改进就可以,比如说把第一次和第二次诊断的间隔时间延长,把所有的标准制定的非常严,以至于死亡后他的器官都不能再用。

  记者:那岂不是产生了一个悖论,就是脑死亡立法与扩大器官捐赠来源,促进器官移植是相背离的?

  陈忠华:我确实有意想把脑死亡问题与器官移植分开讨论。在我国,脑死亡立法由器官移植界提出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但实际上在脑死亡立法和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社会意义上,器官移植应该排在最后一位。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人并不一定要捐献器官。

  记者:根据一份调查问卷显示,70%的人把脑死亡和植物人混为一谈,更多的人仍然认为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才是死亡的真正标准,在公众这样的认识水平下,您认为在推进脑死亡立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陈忠华:脑死亡法属于科技含量较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立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环境,否则即便有了法,也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因此我主张脑死亡立法的推动过程应该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前者包括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和科普宣传,后者是指国家机构管理阶层的认可、支持和参与,两者缺一不可。根据我们的国情,在现阶段至少应该提出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由患者自由选择。但有两点必须同时启动,一是患者的亲属代表或律师要立书“知情同意”,二是医疗卫生管理层面上必须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以避免医疗纠纷。

  记者:如果我国脑死亡法通过,在新法律这样限定非常严格的情况下,负责做出死亡判定的医生的职责会有什么变化?

  陈忠华:没有变化,因为主刀器官移植的医生和宣布脑死亡的医生没有关系,不能是同一个人,前者只对自己主刀的手术本身负责,不能做出病人死亡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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