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8日电由于法院办案出了差错造成损失,结果法官周某个人要赔钱。周某想不通,就到上级法院大喊冤
枉。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如何认定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呢?
据大河报报道,2002年8月底,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某,手捧一张“通知”,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大喊冤枉。
周法官的冤枉源于他审理的一起案件。1996年,周某办理了原信阳县选矿厂诉信阳威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纠
纷案。在诉讼期间,根据信阳县选矿厂的财产保全申请,1996年9月6日,主审法官周某查封了被告威特公司价值23.
01万元的财产。事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着“查封时间过长
、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平桥区人
民法院赔偿受害人威特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元。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作出后不久,平桥区人民法
院监察室作出了“通知”,决定由主审法官周某个人承担这1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
通知内容如下:“周×同志:1996年9月,你在审理原信阳县选矿厂诉信阳威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
中,由于你的原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赔监字第10号赔偿决定书决定由我院赔偿信阳威特公司财产损失
103675.3元,根据我院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监察研究:1.责令你从即日起停职反省,并停发工资。2.由你个
人承担赔偿信阳威特公司全部赔偿费用103675.3元。
说法一:国家赔偿不要轻易转嫁个人
马老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平桥区人民法院把国家赔偿转变为个人赔偿的做法
是不妥的。首先,这违犯了《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
器、警械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在对受害人先行赔偿后,有
权对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在平桥区人民法院第1号“通知”中,并没有说明周某采取错误的保全措施,是由于他在办案过程中受贿、枉法裁
判造成的,还是因周某对于案情和法律的认识原因造成的。另外,平桥区人民法院通知周某前,并没有对受害人威特公司进行
赔偿。这种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平桥区人民法院根本不具备向责任人周某追偿的资格。
如果平桥区人民法院无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将赔偿义务转给工作人员,最直接的后果,是使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无法执行,成了一纸“空文”;使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白条。
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到2002年8月底,河南各级法院已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2
6件,申请赔偿金额上亿元,其中决定赔偿312件,赔偿金额1000多万元。然而,据省法院统计,在全省各级法院决定
赔偿的312起案件中,得到执行的只有98起,仅占30%左右;尚有近70%的国家赔偿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执
行。来自周口中院的统计:多年来两级法院共决定赔偿案件44起,仅有一起得到执行。
说法二:国家赔偿有利纠正违法行政
马老群:如果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得不到执行,势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矛盾激
化。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一,办错案难以杜绝。有的受害人因被错误逮捕、错误羁押时间较长,以致生活困难,有权申
请国家赔偿;然而赔偿决定生效后又得不到执行,这样,受害人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稳定因素。
我国是法治国家,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应无条件予以履行。国家赔偿案件不能执行,严重
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形象,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导致群众最后不再信任法院;一些人难免会铤而走险,或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影
响社会稳定,造成恶性循环。
说法三:国家赔偿案为何执行难
马老群:国家赔偿案件执行难,有赔偿义务机关自身的问题,有深刻的经济原因,也有的是法制不健全所致。很多情
况下,赔偿义务机关都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其次,存在经费困难问题。
据调查,很多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经费严重不足,根本没有为国家赔偿专门留下资金。这种情况下,想赔,也是心有
余而力不足。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时,常常遇到财政部门以种种原因拒不拨付。1999年,周口中级
人民法院赔偿了受害人19万多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可至今未见分文。周某事件的形成,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这
样的原因。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国家赔偿案件能否强制执行,应由哪个机关
保障执行都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一旦出现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时,当事人便不知道应通过何种途径
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立法的不完善,也是造成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说法四:应当修改现行国家赔偿法
马老群:首先,应当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让赔偿义务机关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做到
“错了就赔”。
其次,应当强化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贯彻有错必纠。发挥国家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对不依法履行
赔偿义务的部门,坚决追究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应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并课以党政纪处分。
各级政府应重视国家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设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依法核审赔偿义务机关
的申请,及时划拨赔偿所需资金,从根本上改善国家机关经费不足的状况。
建议修订《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实践中,当出现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国家赔偿决
定书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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