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红)市民赵小姐将一部三星108 手机委托二百永新某手机柜台代卖,结果手机不翼而飞。赵小姐将当班营业员告上法庭。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给付赵小姐手机赔偿款1500 元。
今年6月6日,赵小姐花人民币6680 元在该柜台购买了一部三星108 手机。6月18日,赵以“不喜欢该款手机”要求退货。柜台营业员袁某和张某表示愿意帮忙,为其代卖。孰料 时隔一天,手机不翼而飞。经多次交涉,柜台与赵小姐达成以下协议:由营业员袁某和张某各赔偿1500 元,店长、楼层管理员及财务各赔偿500 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袁某立下字据,言明欠款1500 元于7月7日前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无着,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手机余款45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柜台的营业员,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故原告向其索赔主体不符。但鉴于袁某自愿向原告承担1500 元手机赔偿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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