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毅君报道 “不小心摔碎了两个玻璃杯,饭店却让我赔160元,而市价才每个10元。”昨天,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表示不平。
李女士称,11月5日她和女儿入住朝阳区一家著名饭店。女儿不慎将客房内两个玻璃杯摔碎了。退房时饭店负责人要求她们按照房内《旅客须知》中所定价格每个80元进行赔偿;而李女士只同意按该玻璃杯的市场价格每个10元进行赔偿。协商未成,饭店便在她们的房费 押金中扣除了160元。饭店负责人认为,《旅客须知》已明示在客房内,客人如果认为《旅客须知》不合理,可以不入住。既然入住了,就等于默认了《旅客须知》。
北京政法大学法研所法学博士尹志强认为,打碎了玻璃杯应予赔偿,但按每个80元的价格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旅客须知》中的内容,属于饭店与旅客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应视为无效。宾馆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加重了旅客的赔偿责任,所以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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