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愿才
近日,某报刊登了一篇介绍广西某市根治乱张贴问题的报道。该文称,该市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使该市95%的非法小广告不见了。笔者对城市里常见的乱张贴现象也深恶痛绝,有关职能部门能下狠功夫根治这“城市顽疾”,自然是好事一桩。然而该文提到的城市采取的一些方式,笔者并不赞同。该市政府明令:“任何个人和单位张贴的小广告, 必须由市工商局所属的张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该公司对广告发布的内容依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张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一定的广告费。”
笔者认为,该市这种做法至少有三点不妥。第一,众所周知,国家是明令不准国家机关办经济实体的,以前办的都应全部脱钩,该市工商局居然还成立“张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尤其应指出的是,工商部门尤其不能拥有经济实体。工商部门具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若开设公司,岂不变成了既当“裁判”又当“球员”,自己怎么管理自己?第二,一间“张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何权力去审查其它企业的广告内容?第三,任何个人和单位张贴的小广告,都必须由该公司代理,就变成了绝对垄断。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做很明显是不正确的。
其实解决这些问题也并非没办法。广告内容的审查应该是工商部门的职能,不该交由广告公司代为行使。工商部门也不应开设这类公司,更不应进行垄断。有关部门可物色当地几家有实力的广告公司代理编写、张贴小广告事宜,并统一收费标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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