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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哥骂人”案续:八哥骂人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10日07:36 北京青年报

这小东西会给主人惹出麻烦吗?图/臧新汉

  自称仨月挨鸟骂 不堪忍受告其主

  双方举证上法庭 你说我辩专家谈

  -议题一:八哥鸟骂人是否构成侵权?

  主持人:“八哥”鸟骂人,主人被起诉,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案例,本案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名誉权与姓名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请各位专家谈谈原告李某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戴启荣:联系案例和诉讼请求,我认为本案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侵犯。因为在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首先要求原告必须有名誉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和后果。那么针对本案,原告必须有人品、品德、品格、品行、声誉、形象、才干等方面受到社会公众的贬损评议和贬低的评价这样一个后果,而原告听到八哥说“李某坏”,这充其量是一句鸟语,从鸟的口中说出某人坏与从人的口中说出某人坏,给人的感觉和反应毕竟有本质区别。这个鸟语我觉得大多数人听了以后会一笑了之,不会在意,更不会信以为真。至于说原告李某精神恍惚,内心痛苦,我觉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性格和心态,原告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他混淆了名誉感和名誉两个概念。名誉感是公民或者说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一种感情和自我评价。在通常情况下人们的自我评价与其社会定位往往不一致,自己的评价与社会或者是第三人对他的评价往往有区别,李某在这方面可能主观感受多些。

  侵犯名誉权第二个构成要件要求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两者有因果关系。我觉得在本案当中八哥所说的“李某坏”,这句话并不会必然直接导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这一后果。更何况所说的“李某坏”,这个“坏”只是一个空洞的字,并没有具体内容在里面。说某人坏不能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有具体的内容或事例,以体现某人在哪方面坏。比如某人或者做了有悖人伦道德方面的事,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人们才会觉得某人坏。更何况,本案有两个要件不具备,所以我觉得原告名誉权没有受到侵害。

  刘凯湘:现在法律认为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对于损害名誉权的成立,并不要求非常苛刻的条件,从损害结果来看不一定是客观上很多人对侵害者的一种毁损性的、贬低性的评价。如果能够证明被侵害者心灵上的一种伤害,比如说一种焦躁、不安、忧虑、愤慨、压抑等情绪,都认为是对名誉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跟社会公众共同评价降低会有所不同。从本案来看,连续几个月的骂声,应该说对原告有一种心灵安宁的困扰。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我认为本案是构成侵害名誉的。

  尹志强:本案是以名誉权和姓名权两个权种起诉的,这应算是侵权行为的竟合。如果说案例中八哥骂人没有被别人听到,或者别人不知道,严格来讲就不一定构成名誉权侵权。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项提到了人格尊严权,我觉得按照人格尊严权受到伤害提这个问题,是不是更贴切?

  吴鸣:因为目前的案情还不是很清楚,很多是不确定的。具体到八哥骂人时有谁听见了,是主人拿着鸟笼子天天在外面走,还是仅限制在自己楼里,这个范围在法官认定责任的时候区别是很大的。另外,八哥到底还说了一些什么别的话,时间的长短以及出现此事后,原告是否主动向被告提出,要求制止等因素都对认定侵权有影响。如果时间很短,或者是范围很小,一般也认为不构成。假定本案构成侵权的话,要具备一个什么样的事实呢?八哥长期在公开的场合说这些话。此外,两家关系怎么样?如果关系很好,原告也不会计较。如果两家有一些宿怨,被告在家里面教八哥骂人,等于把八哥作为一种工具。当然,也不排除被告家人偶尔说了一句,八哥就学会了。但是如果长期讲这句话的话,仍然是构成侵权的。因为被告作为八哥的主人应该制止。如果长达三个月时间经常说这种话,小区很多人都听到过八哥骂人,而且非常清晰,而且两家有矛盾,就构成侵权。

  主持人:如果八哥说了“李某坏”,那么李某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戴启荣:原告的姓名权也没有受到侵犯。侵犯姓名权有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针对受害人的姓名。第二个要件是行为人须有盗用受害人姓名的行为。第三个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我认为本案被告没有干涉原告李某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也没有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所以原告的姓名权没有受到侵犯。

  刘凯湘: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或者是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都是有可能侵犯姓名权的。比如说把我的名字写在大街上打一个叉,我们一般是作为姓名权起诉的。这个案子从诉讼角度来讲可以以名誉侵权来告,但是名誉侵权没有到严重的程度,认为侵犯姓名权是可以的。

  尹志强:姓名权本身不仅仅包括假冒、干涉、盗用等等,还包括要求别人正确使用,你不能把我的名字用到动物身上去,也不能让动物天天喊我的名字,甚至在读音的时候你故意读成歪音、谐音,这都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

  主持人:如果说原告姓名权和名誉权没有受到侵犯,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戴启荣:我不这样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相邻权,不动产相邻各方本着这个原则去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告和被告他们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在这不动产相邻两方当中,被告所饲养的这只八哥鸟在长达三个月的期间内经常说“李某坏”,可能人们听了一次两次会觉得是一个小幽默,但时间长了就变成了一种噪音,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相邻权,同时也侵犯了休息权。所以,我觉得在案件过程当中,原告起诉他的姓名权、他的名誉权、他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在很大程度上会得不到法律支持。

  尹志强:相邻关系本身是不动产毗邻,如果不是以这个作为基础,法律有其他侵权归置的话,不一定非适用相邻权的有关规定。我们现在理解相邻关系,典型的相邻就是通行、积水、排水、采光、通风等。

  -议题二:如果本案构成侵权,侵权者是人还是八哥?侵权程度及情节如何认定?

  主持人: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侵害的话,到底是谁在侵权?是人还是动物?

  尹志强:首先要看这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从本案来看应该是一般侵权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动物损害别人权益或者是伤人是基于动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别人的损害,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如果不是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而是由于主人或者是第三人的唆使、教会的情况下,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陈更:关于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的异同。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对实施侵权行为者的道德谴责的力度应当有所不同。特殊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者往往出于过失,所承担的是一种过失责任。一般侵权,侵权者则可能出于故意,其损害行为是基于一定目的而发生的。对于后者,道德谴责的力度当然应当增大。

  刘凯湘:因动物造成损害,由动物饲养者来承担的特殊侵权情形,是由动物本身天性所发生的一种致害行为,饲养者从法律上讲也是有过失的。所以本案如果确实是经过较长时间教会说出这样的话,就是有意的行为,我觉得是一般侵权。

  主持人:我们应该了解一个问题,八哥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会骂人的?如果是第三人偶尔说一句,会不会造成八哥也这样来说?比如说大家开玩笑,说过一次“李某坏”,八哥记住了,老重复这句话,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出现?

  岳春:鸟模仿说话的时候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因为我从事动物保护工作二十来年了,我曾经驯养过一只鹩哥,我有一天回到家里面听到它说“卖破烂”,但没有人教它,因为楼底下这样喊,所以动物的模仿有它的偶然性。但是据我了解,鹩哥和鹦鹉这种偶然性都有,但是八哥这种现象却不多见,八哥一般都要经过长时间训练,天天告诉它一句话。但是您说的偶然性也不否定,确实也存在。

  陈更:通过长时间的训练,使八哥发出“李某坏,李某坏”的声音,以实现贬损李某人格的目的。如果这一事实得到认定,仅仅根据这一事实即可确认侵权情节是比较严重的。表面看来,作为动物的八哥鸟没有意识,因而叫“李某坏,李某坏”似乎不会对他的人格造成严重伤害。但事实上,动物叫“李某坏,李某坏”对人的心灵可能刺激更大,无意识的生物传递着寄寓特定意识的人类语言,反而加强了某种意识的表达。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127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而属于120条所规定的一般情形。

  -议题三: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岳春:八哥学说话,声音不是很响,不像鹩哥模仿人的嗓音非常大,就是说您在屋里面教它一句话,家人听了近乎跟您的声音一样。但是八哥不一样,如果我是饲养者,我养的八哥偶尔学会了说某某坏,我就要关在家里面,我不会拿到公共场合。但如果是挂在原告家门口,那么我觉得这是蓄意的。因为八哥说话声音很小,但是很清晰,不像鹩哥说话那么大声。

  戴启荣:法院判案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经受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而就本案提供的案情背景而言,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几乎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培训八哥谩骂原告,时间长达三个月,如果连八哥骂人的任何证人证言都没有,一旦被告全部予以否认,事实就难以认定。

  吴鸣:法院可能还要求原告举证。如果没有人听到,或者是举不出这样的证据的话,法官是不采信的。

  主持人:如果把八哥放在门口,因为八哥骂人声音小,可能原告听不到,别人也听不到,只有被告一家人可以听到,该如何认定?

  吴鸣:如果仅仅是原告听到,其他人都说没有听到,这样也不行。法官也不回避,确实天天都能听到,但是没有大家听到,名誉侵权不构成,这种情况也有被判决驳回的,但是对人格尊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陈更:在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之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很大区别:特殊侵权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动物饲养人不能证明所受伤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就可以判定动物饲养人对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在一般侵权中,受侵害者要在受害事实、侵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侵害者的主观过错等方面负全面的举证责任。

  尹志强:如果构成名誉侵权的话,你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降低就是别人也知道,别人不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即便是他骂了你,至少名誉权侵权是不构成的。举证责任方面,原告应该找邻居证明。

  刘凯湘:如果一个邻居也找不到,那么整个事情就是子虚乌有了。

  -议题四:如侵权成立,原告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尹志强:我们同意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要什么都搞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在用非物质的责任不能够补偿,或者是不能够使受害人得到宽慰的时候才适用。要先适用那些非经济手段保证他的利益,这个原则是要掌握的。

  刘凯湘:应该先是道歉,使受害人心理上得到安抚就可以了。如果不行适当赔偿也可以,名誉权、肖像权是抽象的损害,比较严重的时候适用精神损害。

  吴鸣:咱们现在不是很清楚案情,假定是这样的话,那么精神赔偿主要的依据就是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从这个案件来讲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导致原告心脏病复发,产生医药费或者误工费,主要是精神方面。在具体处理的时候,可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是恢复名誉,一般用适当的赔偿。国外的法律像《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规定跟我们国家差不多。我们过去办过猴抓人、狗咬人的案子比较多,这些案子都是用《民法通则》第127条判定,由动物主人承担。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个特点,有可能是被告故意行为。

  刘凯湘:在认定了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经济赔偿的因素?我觉得应该考虑到过错类型和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另外要考虑侵害手段情节是恶劣还是一般的,以及受伤害的程度。这个案子有价值的地方有几点:一是,在饲养宠物成为一种时尚的今天,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增进人们的法律意识。要知道你养宠物不仅仅是你自己兴趣爱好的事情,可能会引发一些官司,或者是法律纠纷。第二,从法律来讲,就是饲养动物造成损害与一般侵权理论上的探讨,比如说这种区分到底是什么?举证责任问题是双方区分的要点。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意义

  主持人:如今社会上养宠物成为时尚,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宠物有可能被作为侵权工具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作为宠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和条件,既满足自己的嗜好,又不违反社会公德,同时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尹志强:我们说对动物的饲养和管理,要做一个善良的管理人。所谓善良的管理人我们一般理解为善待自己的宠物的同时要注意到邻居、别人、旁人甚至是其他公众。

  陈更:本案提出的社会问题是文明饲养宠物的问题。动物本是自然界中的生物,但作为宠物,它已纳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范畴,因而它的活动应当受到社会规范的限制。当然这不是动物自身的责任,而是宠物爱好者的责任。那种认为动物的行为由动物自身负责,人类社会无权制约的认识是错误的。礼貌用语、文明语言,是国家和社会所提倡的。这不只是对人自身的行为的要求,也是对人的延伸行为的要求。

  吴鸣:实际上饲养动物对一部分人是可以带来好处的,那么我觉得人们出于一种爱心对待动物,当然同时应有一个游戏规则,所以从两方面讲,一个是这个游戏规则制定要科学、合理;另外,出现问题怎么办?该赔还得赔。

  岳春:人之初性本善,其实人都有一种爱心。那么总的来说,在现在社会发展的现实期,有一种对动物的眷恋,也是从精神安慰各方面考虑的。我们提倡善待动物,但是不提倡饲养野生动物,特别是个人饲养野生动物,因为可能不适合种群发展。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

  -摄影/本报记者侯毅君

  -新闻背景

  一只“八哥”鸟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天天辱骂主人的邻居李某,李某终于无法忍受,将八哥的主人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权、姓名权损失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称,被告素以养鸟为爱好,饲养了一只会学人说话的八哥。这只八哥从今年6月下旬起,被挂在离原告家门不远处,天天对原告进行辱骂。因原告的名字叫“李某”,这只鸟天天叫:“李某坏!李某坏!李某坏!你坏!”此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原告和家人天天忍受着八哥的“谩骂”,而被告对此却听之任之。居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时,被告则全部予以否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格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的故意侵害,不仅情节严重,而且性质恶劣,已造成原告精神恍惚和内心痛苦。

  11月5日,这起离奇的“八哥骂人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骂人的八哥没有出庭。八哥骂人的话被原告录音并提交法庭作证。原告李先生总结出,八哥在骂他之前,总是得到主人“打电话”、吐痰咳嗽声的暗示后开始的。被告冯先生否认了李先生诉称的事实。法庭上,冯先生一直坚持他的鸟只会说“先生好”“小姐好”“拜拜”等礼貌用语而不会骂人。为了证明他的话,冯先生还请来3位邻居为他作证。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特别观点

  -原告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他混淆了名誉感和名誉两个概念。名誉感是公民或者说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一种感情和自我评价,在通常情况下人们的自我评价与其社会定位往往是不一致的。

  -如果能够证明被侵害者心灵上的一种伤害,比如说一种焦躁、不安、忧虑、愤慨、压抑等等情绪,都认为是对名誉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跟社会公众共同评价降低会有所不同,但是也是一种名誉的侵害。

  -如果说案例中八哥骂人没有被别人听到,或者别人不知道这个事情的话,严格来讲就不一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这个小区很多人知道,或者这个院子里面随便叫出几个邻居,他们都听到过八哥骂人,而且非常清晰,不是很含糊的,就构成侵权,但这需要原告来举证。

  -到底是一般侵权,还是因动物造成损害,由动物饲养者来承担的特殊侵权情形。客观来说,就是由动物本身天性所发生的一种致害行为,从法律上讲也是有过失的。

  -八哥骂人是要经过长期训练的,其实渗透了被告的主观故意。八哥只是被告的工具,八哥骂人的行为在实质上应当视作被告自己的行为。

  -本案提出的社会问题是文明饲养宠物的问题。动物本是自然界中的生物,但作为宠物,它已纳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范畴,因而它的活动应当受到社会规范的限制。(王晓东)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83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志强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法学博士

  吴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岳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站

  戴启荣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更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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