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此规定一出引发多方评论,有人称此为闹剧,有人称这体现了人性回归,笔者认同后种观点。
按说,法无禁止民即可为。生育权乃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婚配,是否与人另组家庭而需受限;同时法律也未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结婚登记的条件 限制和生育是两码事)。这就是说,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即便真的“不合法”,也并未违法,因此其相关行为就是无可厚非的。但我国公民的这一自然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却受到了多方限制,甚至被非法剥夺了。这其中既包括传统道德观念和舆论环境的压力,也包括某些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干预和其他行政措施(譬如户口登记限制和计生处罚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吉林省计生条例对“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的生育权给予明文确定,应该说还是值得肯定的,斥之为“闹剧”不啻是言之过重。尽管从法理上说,这做法似乎有点“多此一举”,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常态”。不过,在公民的某一项权利长期得不到正常行使的情况下,以法规的形式给予如此“多此一举”的明确,也不失为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法治初创时期,有些看似荒唐的举措,实际上却是合理的。诚然,有人所说孩子的权利,无疑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当一项权利和另一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理性地加以处理,这就得充分发挥人类的智慧了。两类权利中,现实中的公民权利恐怕应该优先于那种尚无法确定的“孩权”吧?何况,真正想以条例中所说的那种方式生育子女者,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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