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向新闻界透露,昆明蓝云工贸实业公司诉云南辰星拍卖有限公司、昆明市财政局国库券交易部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盘龙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原告蓝云公司归还交易部琼C50163凌志轿车,交易部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7.8万元;拍卖公司返还原告佣金人民币8900元。至此,云南省首例“拍卖退货”案审结完成。
去年,昆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破案件中,将牌照号为琼C50163的凌志40 0型轿车发还给受害单位昆明市财政局国库券交易部。交易部在2001年8月10日委托拍卖公司将该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按《拍卖法》规定将该车进行展示并制作了拍卖保留价一览表,将该车保留价定为人民币17万元,并在备注栏上特别强调了该车的特殊性。昆明蓝云工贸实业公司于2001年8月22日以人民币17.8万元的价款竞得该车,并支付了佣金8900元,之后对该车进行修理,购买了保险及养路费,支付费用共计11446.2元。今年7月蓝云公司准备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时,通过查询档案才得知琼C50163号车真正的车主是海南省澄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且车型为北京212。因所购车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蓝云公司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车买卖合同,由云南辰星拍卖有限公司和昆明市财政局国库券交易部退钱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之间所确定的拍卖合同即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涉及的标的物琼C50163凌志轿车是一无合法手续的车辆,该车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交易的车辆,双方所订立的拍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李辉毛杰)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