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蕙)一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陕西皇城老妈”和“成都皇城老妈”商标使用权之争,近日有了结果。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陕西皇城老妈”胜诉,驳回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6643元由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据了解,1999年8月,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老妈”)与陕西汽车 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汽车人”)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由“汽车人”出资设立“成都皇城老妈西安店”,“成都老妈”授权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皇城老妈”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图样及其组合)。
1999年12月,“汽车人”向“成都老妈”出示登记名称为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由“汽车人”的法定代表人担当。“成都老妈”按约定向该公司派送了管理人员、提供配料等,保证其顺利开业并正常营业。2001年10月,“成都老妈”得知,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并非合同上所约定,且该公司已变更法人代表。“成都老妈”认为,现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侵犯“皇城老妈”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2001年底,“成都老妈”将“陕西老妈”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定“陕西老妈”侵权,“陕西老妈”停止使用“皇城老妈”商标。“陕西老妈”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事实状态上是客观存在,虽然法人代表发生了变更,但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商标的使用,完全是依照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与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协议履行的,因此“陕西老妈”并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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