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记者 李迎春)近日,武侯区法院对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将一辆轿车停放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内,每月固定交纳120元停车费。2001年6月12日晚,其停放在车场内的轿车被盗。但原告进出车场时未履行登记、换证等手续。原告还称,其他办月票的人员出入停车场时也不需要任何凭证。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成立须交付保管物,本案只有在双方交付了机动车行驶证和车钥匙、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而原告没有停车证或凭证,无法举证,所以双方的保管合同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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