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邓志勇)11月13日,受媒体关注的荔浦县中学女生校内被杀、家长状告学校索赔50多万元一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进行二审。
1999年9月19日,13岁的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小清到学校参加国庆晚会的节目排练,于当日上午8时多被同校初三学生郭某在校内厕所击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破获后,凶手已被绳之以法。被害学生家长认为,他们的女儿被害与学校的管理监护不力有关,学校负有民事过错责任,由此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财产损失5万多元、精神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荔浦县中学在该案中没有过错责任,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此判决,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庭审中,学生家长的代理律师众新律师事务所的班克庆认为,学校在该案中有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案发当天,凶手郭某本来是在校补课的,但作案时学校已上课,学校没有对其监控好;
小清重伤被发现直到送往医院,前后时差达半小时以上,而学校距离抢救小清的医院才1公里左右,学校没有进行及时抢救;案发现场学校的公厕围墙明显过低,凶手郭某也属于未年人,作案时,他是轻而易举地从厕所围墙爬进去的。
对学生家长代理人的意见,学校方作了否定的辩解,认为学校在该案中没有过错。在法庭主持调解时,学生家长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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