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通讯员彭燕娥)昨日,本报刊登了《个体流动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有新规定
》一文(见5版),引起武汉市广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广泛关注,纷纷致电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各区社保处及本报咨询
详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走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于原未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或者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的人员,养老金领取的年龄条件
(即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于部分年龄偏大的人员,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养
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分3类情况,即: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
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对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女干部,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解
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必须缴费至50周岁;年龄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必须继续缴费满5年;年龄满5
0周岁的,应继续缴费至55周岁。
达到了上述退休年龄条件,加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内)达到1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
附: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咨询电话:85746536(工作时间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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