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4日下午,某中学14岁的学生李某在沿宁海路由南向北骑行时,快速超越同方向骑车行驶的原告、今年 58岁的王女士,将王连人带车碰倒,致原告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发生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22.7元。经交警五大队 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交警五大队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自庆刘坤双江)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