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房楼梯无护栏而造成4岁女童摔死,死者家属将房主谢某告上法院。日前,官渡区法院审理后并当庭作出判决:由房主谢某向死者的家属赔偿7000余元。
今年2月16日,袁永富一家4口租住在官渡区麻线营83号二楼。因该出租房内的楼梯没有安装护栏。4月28日下午,袁抱着年仅半岁的儿子出门找其母哺乳,临行前打开电视,并吩咐4岁的女儿在家看电视。他走后,女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伤及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袁与房主就此事赔偿问题有很大分歧,于是将房主告上法庭,索赔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7万余元。
庭审中,袁认为,该出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女儿坠楼身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房主应对女儿的死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谢某则辩称,4岁女童的死是由其父母监护不力所致,孩子是不小心摔死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孩子就是从2楼摔下的,责任只应该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对女孩的死,其家长和房主均应承担责任。对原告方袁来说,其放任的行为导致监护不力,对其女儿的死负有主要责任。而对房主来说,其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对孩子的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家长和房主各承担因孩子的死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60%和40%,袁主张的7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不予全部,据本案情况,他可获6000元的精神赔金。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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