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程泽 实习记者高庆华
2002年10月31日,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丢煤民事纠纷案。据悉,该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过了15天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一起标的仅为1.3万元、却纠缠了8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丢煤诉讼案一波三折
1986年,此案被告刘莉(化名)的丈夫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九台市营城矿区开了一个矿井。1991年末,刘的丈夫病故,该煤矿的产权变更到刘莉的名下。此间,当地居民乔丰(化名)在刘莉的矿区进行开采,但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开采的原煤存放在刘莉的矿区,后来乔丰开采的煤突然丢失,为此乔丰将刘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万元的煤款。当时营城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乔丰开采的小煤井无任何手续,属于非法开采,所得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受理此案。
1994年春天,乔丰骗取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再次将刘莉告上法院,请求赔偿煤款,上诉理由是乔丰认为他的煤井是刘莉名下煤矿的通风井,煤丢失应由刘莉负责赔偿。刘莉一审败诉,九台市人民法院判令刘莉给付乔丰煤款1.3万元。刘莉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乔丰的煤井不是自己名下煤矿的通风井,而是非法开采的煤井,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乔丰出具的欠条是骗取的,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力;煤矿产权里不包括乔丰的煤井。
刘莉上诉被驳回,刘莉以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这样此案经过两级法院9次审理、历时8年。
一审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5月,本案经过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再次发回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今年6月,九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莉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明材料和证言,10月31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乔丰开采的煤井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所得利益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此,乔丰煤井采出的煤属于非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乔丰的诉讼请求。
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据悉,这种原告属于非法开采,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护其非法所得的案件在长春市尚属首例。另悉,九台市有关部门也非常关注此案的审理,因为当地有许多煤矿,有时非法小煤井为了利益驱动,偷偷地非法开采地下资源,虽然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清理整顿,但仍不能制止。该次审判的结果为更好地贯彻《矿产资源法》,有效打击非法开采煤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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