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召开的“国际动物福利与立法研讨会”上传出消息: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进入修改稿初稿征求专家意见阶段。这个交专家讨论的修改稿,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据了解,将动物福利内容正式写入我国动物相关法案这还是首次。笔者以为,这一立法的突破,充分体现出现代社会法治的进步。
其实,法律作为人类的造物,凝聚着人类关怀自己、肯定自己和发展自己的愿望,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并实现完善自身的理想的一种方式,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归宿。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的自由和权利,但正是这种限制,反而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体现出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今天立法保护动物福利,正是关怀明天人类自身的需要。
然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却缺乏足够的认识。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我认为只是一个出于某些珍贵动物的“身价”而制定的“不平等”动物保护法,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很难享受到这一立法的恩惠。而其他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只是一般性地要求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缺乏具体的规范。更严重的是,我们当中还有许多人只是将“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作为彰显自身怜悯之心的口号,不能将立法保护动物福利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联系起来。这种立法的滞后和认识的浅薄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待周围动物的态度:黑熊被硫酸泼面,老虎被拔光牙齿,数万宠物狗被实施“忍气吞声术”残忍地割去声带……
在我看来,面对一群不会讲话、在强大的人类面前显得那样可怜和弱势的动物,如果不从关怀动物福利更深的意义出发,不理解“保护动物的同时也发展完善了自己”,那么即使立法保护到位了,也很难保证能够很好地执行。人类只有真正懂得立法保护动物不只是在表现自己的爱心和仁爱,而是切切实实地关怀我们自己,并以关怀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立法归宿去健全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谋得动物的福利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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