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方夷敏实习生肖敢王小平
11月16日(周六)凌晨,广州某旅游学校女生陈飞(化名)在男生宿舍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目前虽已脱离危险,但仍需留院治疗。究竟应由谁来为此事故负责,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
事发经过
陈飞是广州某旅游学校中专班学生,年仅17岁。据了解,陈飞生性活泼,与大专班男生非常要好,平时经常到他们宿舍玩。
事发前一晚,大专班团委举行集体烧烤活动,陈飞便随同他们外出烧烤,直到晚上11时才回到学校。陈飞并没有回家,而是和另一名中专班女生一道到大专班男生宿舍上网玩游戏。
凌晨4时30分左右,陈飞索性在男生宿舍洗澡间里洗澡。近一个小时后,该宿舍男生严庆(化名)也想冲凉,才发现陈飞还没出来。严庆感觉事情不妙,马上把门撞开,才发现陈飞已经昏倒在地,身上只穿着内衣内裤。
严庆立刻将其抱出洗澡间,并与其他同学一起打的把陈飞送到南方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药费。上午7时许,他将陈飞安顿好后,向班主任报告了这件事。
家长事故在校发生,学校应负责
记者昨日在南方医院看到,陈飞已从昏迷中苏醒过来,但还要靠高压氧来排除体内的毒素。病床上的陈飞脸色苍白,看起来十分消沉,不时偷偷落泪。陈飞的妈妈告诉记者,她和陈飞都担心会留下癫痫或者痴呆等后遗症,因为一氧化碳中毒的迟发期是在半个月后。
陈飞的监护人郭小姐(陈飞家在黑龙江,其父母委托陈的阿姨郭监护)告诉记者,陈飞被送到医院后,所有医疗费用都是家长支付的,由于中毒情况比较严重,到目前为止,光治疗费就已用了近2万元。陈飞虽已脱离危险期,但医生认为很有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因此还要继续留院观察。这将是一笔很大的费用,陈飞家难以承受。陈飞住院后前两天,学校只是派人来问了一下情况,并没有留下来看护陈飞,而且一来就责问家属陈飞为何违规,却不关心陈飞的病情。她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出事的,学校理应承担责任。“校方直到现在都没明确表态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气愤。”
据陈飞的父亲说,事发后次日早晨7时许,他接到陈飞的班主任龙老师打来的电话,称陈飞因酒精中毒被送进医院救治。直到11时多,他才再次接到龙的电话称陈飞是一氧化碳中毒。他认为,班主任在得知学生中毒后,没有亲自处理此事,并且隐瞒事实,使家长无法判断事情的严重性。
陈飞的家长提出,陈飞在男生宿舍留宿,校方管理人员理应制止,然而校方在事发后才获知,管理上是否有疏漏?另外,陈飞是因为使用学校煤气热水器而中毒,据反映该宿舍煤气罐早在9月份就已发现有泄漏现象,但向校方反映后一直没有得到维修,学校是否忽视了安全隐患?
校方家长是监护人,学校不负主责
记者随后致电该校刘校长,刘表示校方对此事很重视,昨日已经预付了1万元医疗费,并派老师和校医日夜看护陈飞。至于学校是否对陈飞进行赔偿,目前正在进行调查,如果确有责任,学校也不会推卸。
据刘介绍,学校明确规定周五熄灯后(晚上10时30分),中专住宿生不能离校,走读生则不能回校。由于上周六学校举办运动会,所以规定全体学生都不能离校,而陈飞一行晚11时多才回到学校。另外,学校还规定学生不能以任何借口进入异性宿舍,陈飞显然已违反了校规。刘表示,至于陈飞为何会在男生宿舍呆到凌晨4时多,也许是学校管理上的漏洞,目前正在调查中。
谈到责任问题,刘认为,教育部今年9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采取“无过错责任制”,学生的监护人是家长,而不是学校,因此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在校或离校时,打架、自杀、或意外事故,都应由家长承担责任。”
刘表示,学校也希望陈飞能治愈,因此如果她家里有困难,学校会从道义上尽力给予帮助,配合治疗。
至于安装煤气罐问题,刘表示,学校共有1400多名在校生,90%以上的学生宿舍并没有安装热水器,大多数学生都是从锅炉房打水洗澡,只有大专班的11个宿舍安装了煤气罐。这主要是考虑到大专班学生都是成年人,对热水器的安全使用有一定了解,加上大专班收取的学费比较高,学生们多次通过书面或口头申请,学校才在不久前安装了煤气热水器,主要是为了解决学生的洗澡问题。事发后,学校马上对所有安装煤气热水器的宿舍进行了检查,并打算停用所有的煤气热水器。
律师学校和热水器厂家应负主要责任
这起事故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寰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王雪松律师。王律师认为,由于陈飞尚属未成年人,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学校和热水器生产厂家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王认为,关于索赔问题,陈飞本人也应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则应因管理疏漏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学生监护人也可根据有关部门对热水器质量的检测结果,依法对热水器生产厂商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
王还提出,《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只有在不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只能作为一种参照,而其规避校方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陈飞毕竟是在学校就学期间发生了事故,而且在校内,学校提供的生活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因此学校从这方面看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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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办法》同时规定了12种学校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包括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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