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游客娄先生在韩国旅游时,与团队失去联系,晚于团队4天返回中国。因“滞留不归”,娄先生被旅行社扣除了5.5万元的押金。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返还押金的诉讼。昨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滞留不归”不成立,判决旅行社返还押金。
今年7月,长葛市的娄先生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签订赴韩5日游的旅游协议,并签订保证书,交纳5.5万元保证自己按时回国。在旅行社的安排下,7月20日,娄先生随着北京 一家旅行社前往韩国。麻烦出现在旅行的第四天,娄先生与旅行社失去了联系。娄先生说,当日上午他是在汉城观光途中与团队失散的,因语言不通而失去联系。因没有找到团队,他于7月28日单飞回国。到郑州后,旅行社说他“滞留不归”,5.5万元的押金已被北京方面的旅行社拿走,当做罚款了。
庭审中,青年旅行社代理人称, 去韩国前,旅行社明确告诉娄先生,必须随团走随团回,不能擅自行动,24日前必须回国。否则,旅行社会面临韩国方面的惩罚。因此,娄先生没按期回国就是“滞留不归”。
娄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娄先生耽误到7月28日回国,主观上并没有想“滞留不归”。
经审理,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娄先生比合同约定晚4天回国,不属于滞留不归,旅行社应当返还5.5万元押金。娄先生走失后未及时与团队联系,自己有过错,要求赔偿1000元利息不能支持。
判决后,旅行社当庭表示上诉。(记者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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