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贷款买来的车竟用于倒卖偿债。近日,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分期 付款购车余款16万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该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沪宁销售有限公司于1998年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业务协议书》, 1998年9月和10月,被告与沪宁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汽车购销合同书》,约定购置桑塔纳2000汽车2辆,价款均为 186000元,分别先付首期车款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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