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法院执行局发现一桩蹊跷事,一名打工仔状告某煤矿老板,一审胜诉获赔11万元,可当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执行该案时,却发现打工仔在开庭当天已经死亡,法院决定对此案重审。
34岁的长宁县花滩镇石梁村六社农民郑来先,2000 年8月在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爆炸引起的冲击波击倒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
郑来先家人全权委托了两位代理人代为诉讼,要求煤矿赔偿郑身体致残后的各种费用约37万元。2001 年5月16日,珙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6月8日判决煤矿赔偿郑来先各种补偿费(含继续医疗费用)等113815.83 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今年11月初,郑来先的委托代理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珙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人员来到郑来先所在的村子,打听郑住处时,村民说:“他死了一年多了!”一调查,郑来先死亡时间竟是2001 年5月16日,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他状告煤矿一案的当天。法院再详查核实郑来先授权委托执行的委托书,发现也系假冒签名。在一审判决中,误使珙县法院判决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多承担了4万余元的续医费、护理费等。
昨日,珙县法院院长刘畅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案非常典型、也很特殊。目前,珙县法院执行局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李剑峰易启江记者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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