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陈晓薇)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成立专门的保安服务督察队伍来督促我市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12月1日起,市公安局将根据新制定的《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 实施督察工作。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警龄;三是具有两年以上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四是经过专门保安服务督察培训。
《办法》要求,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必须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否则,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对督察人员在督察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进行投诉,警务督察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人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办法》还规定,保安服务组织或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保安管理办公室应当分别视情况进行处理:一,违反行业规范的,建议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行业组织或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请市公安局或者辖区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涉嫌犯罪的,依法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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