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刚毕业的沈某与福建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仅三个月沈某就不辞而别。该公司在多次通知他来办理手续无果之下,只得上告福州市劳动仲裁委。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沈某应依法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3元,同时还承担300元的仲裁费。
据该公司称,沈某于2001年应聘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03年5月。200
负责审理此案的首席仲裁员宋培义认为,既然用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按合同办事。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责任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付违约金。(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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