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在飞机上拍摄的向乘客介绍有关安全乘机须知的照片,引发了一起肖像使用权纠纷。11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这起引人关注的肖像使用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供职于东方航空公司今年23岁的原空姐郁某诉称,1999年,按照公司的要求,自己作为模特,为公司拍摄了一套A-320型飞机的安全须知卡照片。当时,双方未对肖像使用权期限及使用费用进行约定。1年后,印有自己肖像的这套安全须知卡开始在航空公司所属的A- 320型飞机上开始使用,延续至今。由于航空公司拒绝支付肖像使用报酬,郁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依据本人在公司就职时年收入10万元的1.5倍,支付两年的肖像权使用费计30万元。
对此,东方航空公司辩称,要求公司员工拍摄飞机安全须知卡照片供本公司使用,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够不上侵权。此后的两年间,郁某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有提出任何经济方面的要求,相反备感自豪。今年1月,郁某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离开了航空公司。7月底,郁某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郁某拍摄的安全须知卡照片,完全是在本人同意并自愿放弃报酬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司没有侵权。郁某在A-320型飞机安全须知卡使用两年后,向公司提出支付其肖像使用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郁某与被告东方航空公司的肖像使用权转让合同,驳回原告郁某要求被告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肖像使用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报通讯员朱同复定生记者韩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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