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萍 陈祖合 李正卫)公安局因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象。昨日下午,记者随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全程见证了这一特殊的执行案。
案由
据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陈光介绍,该案原告欧可夫诉巴南区公安分局界石派出 所,因行政赔偿,扣车损失一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由界石派出所赔偿欧可夫购车款、车辆停运损失费和停车费共计7039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市一中院指定该案由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陈光说,由于界石派出所与巴南区公安分局是行政隶属关系,巴南区公安分局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于是向巴南区公安分局送达了判决书,但一月后,该局并未“兑现”这一终审判决。
执行
昨日下午,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南区公安分局进行强制执行。下午两点,南岸区法院执行庭两名法官,两名法警,首先到巴南区财政局去查账,发现巴南区公安分局帐上仅有7000多元。
3点过,执行庭人员赶到巴南区公安分局,法制科邓科长见是法官,热情地沏茶招呼。明白来意后,邓科长立即与局领导联系,结果各位领导均不在。
执行庭的同志要求邓科长提供该局的车辆牌号,邓科长为难地说,领导不在,她作不了主。
正在此时,有人叫邓科长接电话。一会儿,邓科长回来告诉法官说,他们领导在外边打电话回来:保证下周给法院一个圆满的答复。
法官陈光表示:“既然领导已经这样表态,那我们先就地扣押一台车,等下周你们把钱付了,再解除扣押,因为原告也等得太久了,不能再拖了。这只是一个司法程序,你提供了车牌号,并不会受任何影响。” 思虑了一会,邓科长给法官说了两台车的牌号。
一辆普通桑塔纳警车正停在公安局车库,法官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封条,封住两个车门和车牌号。这场特殊的执行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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