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一名全日制寄宿学校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但学校又无过错,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呢?据信息日报的报道,日前,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案,根据“无过错公平原则”来
解决问题。
意外受伤:家长学校对簿公堂
今年15岁的小涛原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高一(2)班的寄宿生。一天下午,小涛利用课间活动的时间打
篮球,结果不慎摔倒,造成右径腓骨骨折。
小涛的父母认为,少春中学疏于管理,应该负有责任。于是一方面向学校打报告要求休学一年,一方面要求学校支付
小涛的医疗费并退回学费和择校费。但少春中学认为小涛的伤是他自己在打篮球时上篮造成的,并没有和其他同学发生碰撞,
学校也及时派人将小涛送到医院医治。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都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于是,双方争执不下,小涛的父母终于将少春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四万余
元。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无过错公平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中遭受意外损伤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但体育运动依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
项增强人民体质的事业,而且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尤为重要。所以不能因为人们执意从事可能带来损伤的体育运动而
认定为主观过错。本案原告小涛年满14周岁,完全可以参加篮球运动,而对于发生在极短时间内的运球、投篮等连续性动作
中的损伤,小涛不可能预见到,一般人也不能预见,所以小涛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负有过错责任。
篮球运动是自由的集体运动,学校所应该做的是教导而不是监护,是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场所,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少
春中学提供的运动场地有瑕疵而导致小涛受伤,所以少春中学对小涛的损伤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小涛的损伤无过错,所以本案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小涛因损伤产生的损失,双方各承担
一半。遂判决南昌少春中学赔偿小涛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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