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档案犹如一张工作照,平时谁也不会想起,需要时却又必不可少。围绕档案保存,锡城一女士与某区教育局进行了一年多的法庭论理。在近期的二审裁定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此案暴露出人们的法律知识欠缺,亟待提高。
原告倪女士原系某区教育局校办公司下属经营部职工。1989年12月底,经营部停业,校办公司遂通知倪女士等职工自找工作,并提供了调工四联单,由本人办理调工手续。倪女 士自述,她在1990年曾找到新单位,但因校办公司交不出其档案致使调动未成。在此后的10年中,她一直在向校办公司索要档案。2000年7月,经倪的催要,校办公司出具了“没有倪某某档案”的说明,而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却找到了倪的档案。倪女士认为,没有档案是导致其10多年一直待业在家的原因。然而直到去年7月,倪才将该公司主管部门某区教育局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从1990年至2001年9月间的经济损失、“三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1万余元。被告否认了倪“催要档案十余年”的说法。
在法庭上,倪女士无法提供十年前找到新单位,以及曾经索要档案的依据。而在十年后,被告虽一度承认没有原告的档案,但当时倪却未重新找到单位,故没有损害事实发生。倪女士最终败诉。
据了解,此案一审时曾在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许多有档案丢失经历的市民,不断打电话向承办此案的崇安法院咨询如何维权。
法律界人士说,随着单位用人机制的改革,跳槽和单位调动将越来越频繁,档案的作用也将发挥得更明显。作为个人,一旦档案被原单位丢失,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则应通过相应措施取得证据,并在有效期限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倪女士而言,如果事实真如其所说,那她早该在十年前就诉诸法律了;作为单位,则更应依据有关法规妥善保管好职工档案,定期清理,防止遗失。(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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