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中院对一起犯罪团伙破坏电力设备案作出判决,刘启发等4名被告分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收购赃物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启发,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系累犯。在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启发、刘尧松、管仕卫相互邀约结伙,先后在安宁市谷德邑村、千户庄村、大汉营村 、小汉营村、曲普22万伏高压线路、成昆铁路、贵昆铁路沿线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作案多达87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3万余元。其中,刘启发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77起,破坏电力设备价值人民币74.2万余元;刘尧松、管仕卫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33起,价值人民币17.9万余元。被告人郑贵春自1999年3月开始,在明知所收购的电线是被告人盗割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收购赃物约价值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郑贵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赃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启发、刘尧松、管仕卫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严惩。在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启发、刘尧松、管仕卫均起主要作用,均应根据各自参与的作案次数和破坏电力设备的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启发系刑满释放未满5年又重新犯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管仕卫在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及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本案的刘启发、刘尧松,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郑贵春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且收购赃物数额巨大,依法本应予以从严惩处,但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部分所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于是,昆明中院以刘启发等3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刘启发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尧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管仕卫有期徒刑13年;以郑贵春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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