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深圳一小区发展商为应付车位不够用的情况决定车位只能买卖出让,这一决定引起业主强烈反对。发展商曾一度指令保安员拒绝未购车位的业主进入,于是小区内有业主散发材料发动抗议。发展商告业主损害名誉权一审胜诉,业主们不服判决决定上诉。昨天,双方在深圳市中院再次对簿公堂,法庭审理后宣布择日判决。车位只卖不租引发冲突被上诉人发展商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开发的花园小区位于福田区深南路旁,每平方米均价上万元,属于深圳高尚住宅区,业主几乎都有私家车,有的业主还 有两辆以上的私家车,由此产生了车位供不应求的矛盾。因此,发展商决定车位只以买卖的形式出让。决定一出立即引起了许多业主的不满。据业主方说,2001年7月26日发生发展商指令保安员拒绝未购买车位的部分业主进入小区事件后,8月11日下午,小区内就散发了一份名为《告××花园业主书》的材料,该材料强烈要求小区各业主团结起来,共同解决车位等问题。发展商称声誉受损索赔10万
据发展商的代理人讲,他们认为业主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形象和声誉,还影响了他们的楼宇销售。为此,发展商曾将几名业主委员会推选出的代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深圳特区报》上向发展商赔礼道歉,还提出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2001年11月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业主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求作为被告的业主对开发商作书面赔礼道歉;而对于发展商主张的经济损失费10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未予支持。业主拒绝和解听候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业主们表示不能接受,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昨天庭审中,业主代表李先生再三强调,小区内散发的《告××花园业主书》反映的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内容全部属实,是对开发商的客观评价,这样的行为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不应被认为违法。经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官也询问了双方是否有和解意向,但作为上诉人的业主表示拒绝,希望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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