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邓志勇 实习生侯幽) 几张刊发在互联网上宣传学校形象的广告图片,牵出了广西第一例网络侵权官司。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潘先生是广西一广告公司的职员,他在庭上陈述:2000年9月,广西贸易经济学校请他为该校制作2001年台历,并要求台历上以该校教学设施和校园场景为背景。在拍摄过程 中,他利用特殊技巧并结合电脑合成技术拍摄制作出高质量的照片,并声明这些照片的知识产权属于其本人所有,而且同校方签署了《图片使用协议》。
过后,校方却违反协议,复制了台历中的部分图片制作宣传该校形象的网页,并在广西某网站上发布。而且该校在印制2002年台历时,又对其作品进行剽窃使用。他认为学校的行为侵害了他的知识产权,要求校方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
潘的代理律师梁军认为,校方委托原告对其校内的场景进行拍摄,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该图片的著作权应归原告所有。校方未经原告的同意就把其作品进行翻拍并上网传播,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属于一种新型的网上侵权行为。
被告方广西贸易经济学校认为,校方与原告签定的台历订购合同反映的仅是买卖关系,因此这些作品应属于法人所有,即归学校所有。校方在原告进行拍摄时,主动提供了资金、技术、物质、设备和人员等协助,而且对原告所拍摄的作品进行审查和验收,满意后才予以采用,原告拍摄的图片内容代表了校方的意志。校方将这些图片以自己的名义上网属行政行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而且校方就这些上网的图片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些图片应属校方所有。
在法庭主持双方调解时,原告方提出,若被告愿意在媒体上道歉,则只要求赔偿3万元,否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当庭拒绝。
作者:邓志勇 侯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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