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贾晋璇 赵晓红 记者 韩云鹏)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某市民为找坟,雇佣某施工队在道里区地亩街桥旁挖出一个长、宽各达6米、深3米的大坑,结果日久积水,8岁男孩于某不慎掉进大坑,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将施工队经理告上法庭。
孩子父母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6月,该施工队在为某市政公司执行挖土方工程期间, 私自在不属于施工范围内的道里区地亩街西河沟小桥旁挖坑,事后未予填埋,日久积满污水。2001年9月16日下午,8岁男孩于某被发现掉入此坑中溺水死亡。其父母认为,施工队经理应对此事负责,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施工队经理焦某说,他是受雇于市民姜某,为其寻找坟地,才用挖掘机挖坑的,因此自己不是诉讼主体,应由姜某承担责任。但他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是姜某雇自己挖坟。
道外区法院认为,男孩于某掉入大坑溺死,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其死因是直接由焦某所挖大坑引起。焦某私自在工程范围以外挖坑找坟,不进行填埋,对孩子的死亡犯有过错,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受雇于姜某,理应承担责任。孩子的父母因对孩子照管不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焦某承担90%责任,赔偿4万多元,孩子父母承担10%的责任。焦某的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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